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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章节知识点(30)
考试吧 2016-02-25 11:17:31 评论(0)条

2016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章节知识点汇总

[零基础学员]2016会计职称通关复习规划已经发布热点文章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注意】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1.分类

  (1)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2)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2.纳税义务

居民企业 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作为征税对象
非居民企业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所得来源地与所得支付地,两者可能是一致的,也可能是不同的。

  美国人汤姆被美国母公司派往中国子公司进行为期八个月的业务指导,业务指导期间其工资由美国母公司发放。

  所得来源地 中国

  所得支付地 美国

  我国个人所得税依据“所得来源地”判断经济活动的实质,征收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任职、受雇的单位的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

  2.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3.劳务报酬所得,以纳税人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作为所得来源地。

  4.不动产转让所得,以不动产坐落地为所得来源地;动产转让所得,以实现转让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

  5.财产租赁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单位”的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

  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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