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征收范围
(一)生产应税消费品
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2.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为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理解】实质重于形式。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4.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5.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
(四)零售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1.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生产环节不再缴纳。
2.金银首饰仅限于金、银以及金基、银基合金首饰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注意】不包括镀金首饰和包金首饰。
(五)批发销售卷烟——单一环节纳税的例外情况
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零售单位”的,要再征一道5%的从价税。
【注意】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其他烟草批发企业的,不缴纳消费税。
消费税税目
烟、酒、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和焰火、成品油、小汽车、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
【记忆提示】消费税的税目就是一个“社会小青年”遇到了“白富美”变成了“高富帅”“抱得美人归”的励志爱情故事。
【学习提示】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号)
1.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气缸容量250毫升和250毫升(不含)以上的摩托车继续分别按3%和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2.取消“汽车轮胎”税目。
3.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
4.取消“酒精”消费税。取消酒精消费税后,“酒及酒精”品目相应改为“酒”,并继续按现行消费税政策执行。
【注意1】酒不包括“调味料酒”。
【注意2】化妆品不包括“护肤、护发产品”及演员用的“油彩、上妆油、卸装(妆)油”。
【注意3】鞭炮和焰火不包括“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注意4】小汽车不包括“电动汽车”;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上马路);企业购进货车或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讯车等“专用汽车”。
【注意5】注意“木制一次性筷子”的说法。
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
(一)从价定率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注意】不包括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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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量定额(啤酒、黄酒、成品油)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三)复合计征(卷烟、白酒)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四)特殊情况(掌握理论为主)
1.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2.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记忆提示】“换、抵、投”按最高销售价格。
3.包装物押金的处理
包装物押金 | 增值税 | 消费税 | ||
取得时 | 逾期时 | 取得时 | 逾期时 | |
一般货物 | × | √ | × | √ |
白酒 | √ | × | √ | × |
啤酒 | × | √ | × | × |
(五)组成计税价格
1.自产自用
(1)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①一般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②复合计征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注意】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同时涉及缴纳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与消费税相同。
2.委托加工
(1)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①一般应税消费品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②复合计征应税消费品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注意】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委托方不涉及缴纳增值税的问题。
3.进口
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①一般应税消费品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②复合计征应税消费品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注意】进口应税消费品同时涉及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与消费税相同。
(六)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可以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和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1.扣除范围
(1)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3)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零件生产的摩托车;
(6)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7)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8)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9)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10)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记忆提示】扣除范围不包括酒类产品和汽车;纳税环节不同不得扣除;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不得扣除。
2.计算公式
当期准予扣除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生产领用数量×单价×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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