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进项税额的计算
(1)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两种凭票抵扣;两种计算抵扣)
①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②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③购进免税农产品,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链接】烟叶税税率为20%,计税基础为支付给销售方的收购价款+价外补贴,价外补贴为收购价款的10%
计算公式:购进烟叶进项税额=买价×1.1×1.2×13%
④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⑤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从税务机关或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⑥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用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⑦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注意】自2013年8月开始,纳税人购入自用的“两车一艇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2)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重点)
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重点)
【注意】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④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⑤上述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⑥抵扣凭证不符合规定。
⑦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⑧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当月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确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⑨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或销售额超过小规模标准,未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⑩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
(3)认证及抵扣期限
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于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抵扣。
(4)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①一般情况: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可在下一期继续抵扣
②特殊情况: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进口货物应纳税额计算
1.不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2.采用组成计税价格,无任何抵扣
(1)一般货物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2)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进口一般货物:

进口从价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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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不包括外国企业)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指其他个人)使用过的物品。
(二)营改增后新增的免税项目
1.个人转让著作权;
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3.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撒农药服务;
4.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5.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6.境内单位和个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提供电信服务,免征增值税。(2015新增,非零税率)
【注意1】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注意2】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增值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结合会计处理收入的确认理解)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注意】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8.纳税人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注意1】先开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注意2】试题中只表述一般情况而不对特殊情况进行说明的,视为正确选项。
(二)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
(1)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构申报纳税。
(2)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经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有证明--机构所在地
无证明--销售地;没申报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2.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进口货物——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提示】增值税的纳税期限与消费税相同,比营业税多了1日和3日的规定。
1.1个月或1个季度——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2.1日、3日、5日、10日、15日——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3.纳税人进口货物——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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