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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章节知识点(20)
考试吧 2016-02-16 11:01:22 评论(0)条

2016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章节知识点汇总

[零基础学员]2016会计职称通关复习规划已经发布热点文章

  汇兑结算方式

  (一)概念和种类

  汇兑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

  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二)办理程序

  

汇兑结算方式

  1.汇款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在汇入银行支取现金的,应在“汇款金额”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

  2.受理银行受理后向汇款人签发汇款回单。

  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经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3.汇入银行将款项转入收款人账户,并向其发出收账通知。

  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三)汇兑的撤销和退汇

  1.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

  2.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即办理退汇。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一)概念和适用范围

  1.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每笔金额起点是10000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是1000元。

  2.托收承付的适用范围

  (1)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2)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3)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中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提示】其他结算方式均无结算起点、使用单位类型限制。

  (4)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对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对所有付款人的业务)。

  (5)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运单和包裹回执)

  (二)办理托收承付的程序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1.承付

  承付分为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二种,由收付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1)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次日起计算(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

  (2)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计算。

  (3)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的,银行即视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4)不论验单付款还是验货付款,付款人都可以在承付期内提前向银行表示承付,并通知银行提前付款,银行应当立即办理划款。

  2.拒绝付款

  付款人在承付期内,对以下情况可以向银行提出全部或者部分拒绝付款:

  (1)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者购销合同未订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款项;

  (2)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

  (3)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

  (4)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

  (5)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者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6)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7)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错误的款项。

  3.重办托收

  收款人被无理拒绝付款的托收款项,在收到退回的结算凭证及所附单证后,需要委托银行重办托收。经开户银行审查,确属无理拒绝付款,可以重办托收。

  委托收款

  (一)概念和适用范围

  1.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2.单位和个人凭已经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3.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二)办理委托收款程序

  1.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当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2.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

  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为付款人同意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项通知书。

  3.拒绝付款的,应自收到委托收款及债务证明(银行)或接到通知日(单位)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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