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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章节知识点(18)
考试吧 2016-02-14 11:15:17 评论(0)条

2016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章节知识点汇总

[零基础学员]2016会计职称通关复习规划已经发布热点文章

  支付结算概述

  1.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其他结算方式。

  “三票一卡”:汇票、本票、支票和银行卡

  其他结算方式: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2.伪造和变造

  (1)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例如伪造出票签章、背书签章、承兑签章和保证签章等。(无中生有)

  (2)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涂改、挖补)

  3.更改事项

  (1)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4.签章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

  (1)单位、银行在票据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个人本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5.收款人名称

  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6.出票日期

  (1)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2)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当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当在其前加“壹”。

  如:1月1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

  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7.金额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应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基本存款账户

  1.开户资格(2016年调整)——12项,除个人以外

  【注意1】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有关边防、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注意2】外地“常设”机构。

  【注意3】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2.证明文件

  营业执照“正本”或批文或证明或登记证书,如有税务登记证也出具“正本”。

  3.使用规定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方式

  1.核准开立:“开户许可证”

  符合开立核准类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其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2个工作日审核)

  (1)基本存款账户

  (2)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

  (3)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和人民币结算账户(QFII专用存款账户)

  2.备案类

  符合开立备案类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1)一般存款账户

  (2)其他专用存款账户

  (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3.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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