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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章节知识点(10)
考试吧 2016-01-25 11:33:13 评论(0)条

2016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章节知识点汇总

[零基础学员]2016会计职称通关复习规划已经发布热点文章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1)双方当事人具有平等的解除合同请求权,劳动者或用人单位都可主动向对方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请求。

  (2)合同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才可解除,任何一方不能强加自己的意志于对方当事人。

  (3)协商解除不受合同终止条件的约束。

  (4)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由劳动者主动辞职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终止一般不涉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意思表示,只要法定事实出现,一般都会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的消灭。

  【提示】劳动合同解除有法定和意定,终止只能是法定。

  2.劳动合同终止情形

  (1)劳动合同期满的;(特殊情形不终止合同)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4)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5)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3.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限制性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既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工伤保险规定执行合同终止事项)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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