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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章节知识点(8)
考试吧 2016-01-21 09:44:58 评论(0)条

2016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章节知识点汇总

[零基础学员]2016会计职称通关复习规划已经发布热点文章

  (1)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试用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限
不满3个月
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
非全日制用工
不得约定
3个月以上(含)不满1年 ≤1个月
1年以上(含)不满3年 ≤2个月
3年以上(含)固定期限
无固定期限
≤6个月

  (3)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4)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用人单位违反试用期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1)服务期的适用范围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服务期超过合同期的,合同期顺延,双方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注意】①对劳动者提供的是专业技术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培训;

  ②培训的形式可以是脱产的,半脱产的,也可以是不脱产的;

  ③培训费用的数额比较大;

  ④服务期的年限可以由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确定;

  ⑤约定服务期,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2)违约责任

  ①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②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③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3)解除劳动合同后的违约金问题

  ①服务期满,劳动合同期亦满,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无需支付违约金。

  ②劳动合同期满,服务期未满,劳动合同应顺延,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则需支付违约金。

  ③为防止可能出现的规避赔偿责任,若“劳动者”因违纪等“重大过错”行为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仍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由于“用人单位过错”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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