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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章节习题(11)
考试吧 2016-01-19 10:56:06 评论(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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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零基础学员]2016会计职称通关复习规划已经发布热点文章

  判断题

  1、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

  2、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必须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以中文大写为准。(  )

  3、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7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

  4、单位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可以通过一般存款账户办理。(  )

  5、 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当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这些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

  6、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  )

  7、 贷记卡的持卡人支取现金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  )

  8、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不能通过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

  9、 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对该付款人办理托收。(  )

  10、 国内信用证开具后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银行不得修改或者撤销。(  )

  11、甲将票据赠与乙,乙可以取得优于甲的票据权利。(  )

  12、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

  13、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  )

  14、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

  15、银行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的追索权。(  )

  16、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

  17、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问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

  18、 持票人丧失票据后,可以不通知付款人挂失止付,而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

  19、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前,已经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但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

  20、 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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