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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章节知识点(5)
考试吧 2016-01-18 11:32:02 评论(0)条

2016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章节知识点汇总

[零基础学员]2016会计职称通关复习规划已经发布热点文章

  1.生效时间:双方签字或盖章

  2.无效的劳动合同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3.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4.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1)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4)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有下列情况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列明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链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提示1】满10年解释

  ①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08年《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提示2】列明情形:劳动者过错或实在无法胜任

  ①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②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③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④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⑥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⑦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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