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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章节知识点(3)
考试吧 2016-01-13 17:23:03 评论(0)条

2016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章节知识点汇总

[零基础学员]2016会计职称通关复习规划已经发布热点文章

形式 制定机关 相关考点
宪法(根本大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最高法律效力
法律 全国人大(制定修改基本法律)及其常务委员会(基本法以外的法律) 1.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依据。
2.人大及其委员会作出的规范性决议或决定具有法律地位和效力。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地位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州)(县)人大
地方性法规:地方司法的依据之一;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增)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作为民族自治地方的司法依据
特别行政区的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特别行政区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规章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机构;地方规章—地方人民政府 1.地方政府规章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2.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实行。(增)
3.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
国际条约    

  (一)平等主体间:仲裁、民事诉讼

  非平等主体间: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平等主体经济纠纷:

  1.或裁或审原则。

  2.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辖权。

  法院行使管辖权情形:

  (1)没有仲裁协议

  (2)仲裁协议无效

  (3)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

  (二)不平等主体行政纠纷:

  1.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由行政管理相对人一方提出申请。

  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选择

  (1)一般:选择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时可再诉讼

  (2)特殊:必经复议,只有对复议结果不服才能起诉

  (3)极特殊:只能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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