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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笔记(10)
考试吧 2016-01-09 13:52:19 评论(0)条

  关系人有支票上的付款人、未经承兑的汇票的付款人、委托收款人以及代理付款人。

  判断标准:

  (1)关系人不享有票据权利,也不承担票据债务,只是具备了民法上的代理关系等。如委托收款人只是代理收款而已;支票的付款人实际上是出票人的代理付款人。

  (2)票据义务人是要在票据上签章的,而关系人不一定签章。如支票上的付款人,以及未经承兑的汇票的付款人,他们未在票据上签章,并不承担票据债务。

  1.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的四种情况

  (1)汇票的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

  (2)本票的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3)支票的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

  (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承担付款清偿义务。

  2.提示付款

  (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仍在票据权利时效期间内)

  3.拒绝付款:“抗辩”。

种类 抗辩事由 抗辩对象
对物抗辩 基于票据本身事由抗辩 任何持票人
对人抗辩 基于票据当事人的基础关系的抗辩 仅限和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若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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