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吧

会计职称

考试吧>会计职称>复习指导>初级经济法基础>正文
2016年《经济法基础》预习要点:劳动合同(1)
考试吧 2015-12-27 17:33:05 评论(0)条

  >>>>火爆:会计职称万题库章节课永久免费!马上领课>>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要点汇总

[零基础学员]2016会计职称通关复习规划已经发布热点文章

  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

  【预习要点】

  (1)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l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 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补偿 (一般是11个月),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效力

  【预习要点】

  劳动合同的生效: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当事人对劳动合同生效有特殊约定。

  无效劳动合同:

  1.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情形: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2.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无效劳动合同法律后果:

  (1)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关注566会计职称微信第一时间获取试题、内部资料等信息!

会计职称题库手机题库下载】 | 微信搜索"566会计职称"

初级QQ群 中级QQ群
展开全文

会计职称万题库

更多
初级会计实务
初级会计实务
已有5837093人做题
下载
经济法基础
经济法基础
已有5674977人做题
下载

会计职称章节课

全部科目

会计职称VIP课

更多热门课程
评论(0条) 发表
Copyright © 2004-
考试吧(3g.exam8.com)北京美满明天科技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10108MA01WU311X
帮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