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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经济法基础》预习要点:劳动关系建立时间
考试吧 2015-12-26 17:29:56 评论(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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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要点汇总

[零基础学员]2016会计职称通关复习规划已经发布热点文章

  【预习要点】

  劳动合同的特征: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与一般民事合同相比,劳动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合同的内容具有较强的法定性,劳动者在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的地位在发生变化。

  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经过相互选择和平等协商,就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从而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订立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以及诚实信用的原则。

  【预习要点】

  主体资格:

  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资格要求:

  1.劳动者需年满16周岁(只有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录用人员可以例外),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用人单位有用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2)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主体义务:

  1.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3)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4)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者的义务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预习要点】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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