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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笔记(6)
考试吧 2015-12-23 11:29:57 评论(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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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范围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法院受理对下列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

  ①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②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③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④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⑤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⑥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⑦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⑧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平等主体间:仲裁、民事诉讼

  非平等主体间: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平等主体经济纠纷:

  1.或裁或审原则。

  2.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辖权。

  法院行使管辖权情形:

  (1)没有仲裁协议

  (2)仲裁协议无效

  (3)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

  (二)不平等主体行政纠纷:

  1.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由行政管理相对人一方提出申请。

  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选择

  (1)一般:选择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时可再诉讼

  (2)特殊:必经复议,只有对复议结果不服才能起诉

  (3)极特殊:只能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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