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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笔记(2)
考试吧 2015-12-21 11:51:29 评论(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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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时效

  1.概念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消灭的是胜诉权,不消灭实体权利。时效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2.诉讼时效期间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适用1年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包括: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绝对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3.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1)中止:(暂停)——客观原因

  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不可抗力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所谓其他障碍,包括:

  ①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尚未确定或者非因继承人的原因导致遗产管理人不明确,使继承人不能行使其继承权。

  (2)中断:(重启)——主观原因

  是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作出特定行为,而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全归于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特定行为包括:

  ①权利人提起诉讼;

  ②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

  ③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大多数民事案件均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等。

  (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原则

  ①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

  ②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③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④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公司住所地

  ⑤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⑥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⑦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⑧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所在地

  ⑨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

  ⑩共同海损: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

  (3)专属管辖

  ①不动产纠纷诉讼: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②港口作业中纠纷诉讼: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继承遗产纠纷诉讼: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4)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共同管辖)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选择管辖),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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