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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笔记(1)
考试吧 2015-12-21 11:46:58 评论(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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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范围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1)教材列明11类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强制执行、不作为等)

  (2)当事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项规定的审查申请:

  ①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③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提示】前列规定不包括国务院部委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2.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时,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提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不同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其他处理。

  【提示】行政机关仅作为中间人,并无行政行为。

  民事诉讼判决和执行

  1.判决

  (1)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公开进行。

  (2)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

  【提示】审理行政诉讼不能进行调解,但有关赔偿诉讼可以调解。

  (3)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果在上诉期内当事人不上诉,第一审判决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4)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二审终审制度)

  2.执行

  (1)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对于调解书、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则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民事诉讼法》执行措施

  ①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②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③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④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

  ⑤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者票证;

  ⑥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⑦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⑧要求有关单位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⑨强制被执行人交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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