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吧

会计职称

考试吧>会计职称>复习指导>初级经济法基础>正文
2016年《经济法基础》预习要点:行政复议参加人
考试吧 2015-12-11 11:46:41 评论(0)条

>>>>【全网首发】2016初级会计职称新教材变化,免费预约>>

  >>>>火爆:会计职称万题库章节课永久免费!马上领课>>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要点汇总

  2016年《经济法基础》预习要点: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预习要点】

  1.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2.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 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 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4.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5.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6.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7.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 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关注566会计职称微信第一时间获取试题、内部资料等信息!

会计职称题库手机题库下载】 | 微信搜索"566会计职称"

初级QQ群 中级QQ群
展开全文

会计职称万题库

更多
初级会计实务
初级会计实务
已有5837093人做题
下载
经济法基础
经济法基础
已有5674977人做题
下载

会计职称章节课

全部科目

会计职称VIP课

更多热门课程
评论(0条) 发表
Copyright © 2004-
考试吧(3g.exam8.com)北京美满明天科技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10108MA01WU311X
帮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