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经济法基础》预习要点:法的形式
考试吧 2015-09-25 17:34:01 评论(0)条
2016年《经济法基础》预习要点:法的形式
【预习要点】
形式 |
制定机关 |
效力层级 | |
宪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国家的根本大法 | |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 仅次于宪法 |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仅次于宪法、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 | |
地方性法规 |
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 地位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与它们相抵触 | |
自治法规 |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 | 可作为民族自治地方的司法依据 | |
特别行政 区的法 |
全国人大或特别行政区 | ||
行政规章 |
部门规章 |
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国务院所属的具有行政职能的直属机构 | 地位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与它们相抵触 |
政府规章 |
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人民政府 | 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 |
国际条约 | 不属于国内法 | 与国内法有同样的约束力 |
【要点点拨】
1.法律效力等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2.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不能作为发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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