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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经济法基础》预习要点:法的形式
考试吧 2015-09-25 17:34:01 评论(0)条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要点汇总

  2016年《经济法基础》预习要点:法的形式

  【预习要点】

形式

制定机关

效力层级

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国家的根本大法

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仅次于宪法

行政法规

国务院 仅次于宪法、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

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地位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与它们相抵触

自治法规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 可作为民族自治地方的司法依据

特别行政 区的法

全国人大或特别行政区

行政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国务院所属的具有行政职能的直属机构 地位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与它们相抵触

政府规章

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人民政府 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国际条约 不属于国内法 与国内法有同样的约束力

  【要点点拨】

  1.法律效力等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2.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不能作为发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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