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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1)
考试吧 2015-03-25 10:09:59 评论(0)条

  点击查看:2015年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汇总

  第一章 总 论

  第一节 法律基础

  法和法律

  考频:★

  2014年多选题

  (一)法和法律的概念

  1.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2.法律的概念

狭义 

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广义 

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 

  (二)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法不是社会各阶级意志的体现,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3)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4)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5)统治阶级的某个成员违反法律,也要受到法律制裁。

  2.法的特征

特征

解释

(1)国家意志性 ①制定、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
②法是通过国家制定和发布的,但并不是国家发布的任何文件都是法。法需要通过特定的国家机关,按照特定的方式,表现为特定的法律文件形式才能成立。
(2)强制性 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循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利导性 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
(4)规范性 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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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关系

  考频:★★

  2014年、2012多选题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或者说,是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要素

  1、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1)公民(自然人)。

  (2)机构和组织(法人——全部财产承担责任;非法人—分支机构(缔约能力、诉讼能力);职能部门)。

  (3)国家。(特定主体)

  (4)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2、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益,表现为权利享有者依照法律规定具有的自主决定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要求他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自由。

  (2)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所担负的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负担或约束。

  3、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物。物可以是自然物;也可以是人造物;还可以是财产物品的一般价值表现形式——货币及有价证券。

  (2)非物质财富。也称精神产品或精神财富,包括知识产品和道德产品。

  (3)行为。如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等。

  (4)人身。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有三项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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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事实

  【考情分析】

  考频:★★

  2014年多选题和单选题

  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情况。法律事实 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法律事实可以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1)法律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

  (2)法律行为:是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

  (一)法律事件

  1、法律事件,是指“不以人的主观意志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

  2、事件可以是自然现象,如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不因人的因素造成的自然灾害;也可以是某些社会现象,如爆发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

  (1)由自然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绝对事件;

  (2)由社会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相对事件。

  它们的出现都是不以人们(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二)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它是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实。

  法律行为可以分为一下几类:

  (1)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2)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3)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

  (4)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5)要是行为与非要是行为

  (6)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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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的形式和分类

  【考情分析】

  考频:★★★★

  2014年多选题和单选题;2013年判断题;2012、2011、2010年单选题

  (一)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是指法是由何种国家机关,依照什么方式或程序创制出来,并表现为何种形式、具有何种效力等级的法律文件。

  我国法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宪法。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另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还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决定,它们与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即地方性法规。

  (5)自治区法规。

  (6)特别行政区的法。

  (7)行政规章。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也称部委规章)和政府规章(也称地方规章)两种。

  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行政规章在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

  (8)国际条约。

  (二)法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作不同的分类: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所作的分类

  (2)根本法和普通法 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所作的分类

  (3)实体法和程序法 根据法的内容所作的分类

  (4)一般法和特别法 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所作的分类

  (5)国际法和国内法 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所作的分类

  (6)公法和私法 以法律运用的目的为划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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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一)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的概念

  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首先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如调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行政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构成行政法部门。其次是法律调整的方法。

  (二)我国现行的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我国的法律体系具体包括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法律部门。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法律部门: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2.民商法法律部门:平等关系。

  民法:财产关系、人身关系。

  商法:是民法中的一个特殊部分。

  3.行政法法律部门:调整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4.经济法法律部门:具有相对独立性。

  5.社会法法律部门:调整政府与社会之间、社会不同部分之间的法律关系。

  6.刑法法律部门:调整的社会关系最广泛,强制性最严厉。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

  我国的诉讼制度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种,发生经济纠纷,除诉讼外,还可以通过仲裁这种非诉讼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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