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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精讲(27)
考试吧 2015-03-20 16:21:15 评论(0)条

  点击查看:2015年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精讲汇总

  第九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法律制度

  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是我国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对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个税种。它是1984年工商税制全面改革中设置的一个新税种。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指实际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

  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征收范围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范围从地域上看分布很广,具体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征收“三税”的其他地区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差别比例税率。根据纳税人所在地区,共分三档:市区:7%;县城、镇:5%;不在市区、县城、镇的:1%。

  1.由受托方代征、代扣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征、代扣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受托方所在地”的税率。

  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三税”的,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执行。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

  1.纳税人因违反“三税”有关规定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2.纳税人在被查补“三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

  “三税”要免征或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同时减免。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比较简单,计税方法基本上与“三税”一致,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消费税税额+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

  (六)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免规定

  1.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2.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3.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律不予退(返)还。

  (七)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基本上与“三税”一致

  1.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其纳税地点为代扣代收地。

  2.对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应随同“三税”在经营地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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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附加费。 作用:发展地方性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

  1.征收范围:税法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2.计征依据: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之和为计征依据。

  3.征收比率:3%。

  4.计算与缴纳

  (1)计算公式: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之和×征收比率

  (2)费用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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