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
印花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使用的应税经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因纳税人主要是通过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来完成纳税义务,故名印花税。
(一)印花税的纳税人
印花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税法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提示1】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即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但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和鉴定人。
【提示2】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其使用人为纳税人。
【提示3】签订合同、书立产权转移书据的各方当事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分类 |
内容 |
提示 |
合同类 (10个) |
包括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 |
关注“技术合同” (1)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2)技术咨询合同中不包括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合同,这些合同不贴印花 关注“借款合同”: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 |
产权转移书据 |
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的转移书据 |
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 |
营业账簿 |
(1)资金账簿 |
反映生产经营单位“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金额增减变化的账簿。 |
(2)其他营业账簿 |
包括日记账簿和各种明细分类账簿 不包括:单位内的职工食堂、工会组织以及自办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设置的经费收支账簿。 | |
权利、许可证照 |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
未列举的不需要交纳印花税,如:税务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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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计算
(一)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1.合同类:以凭证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提示1】以凭证上的“金额”、“收入”、“费用”作为计税依据的,应当全额计税,不得作任何扣除。
【提示2】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应适用不同税目税率经济事项的同一凭证,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算贴花。
2.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3.不记载金额的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房屋产权证、营业执照、专利证)和辅助性账簿(企业的日记账簿、各种明细分类账簿):以件数作为计税依据。
(二)印花税的税率有两种形式——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提示】权利、许可证照,营业账簿中的其他账簿,税额为每件5元。
(三)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实行比例税率的凭证,应纳税额=应税凭证计税金额×比例税率
2.实行定额税率的凭证,应纳税额=应税凭证件数×定额税率
3.营业账簿中:
(1)记载资金的账簿,应纳税额=(实收资本+资本公积)×0.5‰
(2)其他账簿按件贴花,每件5元。
合同类凭证 |
计税依据 |
购销合同 |
合同记载购销金额 |
加工承揽合同 |
加工或承揽收入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
收取的费用 |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
承包金额 |
财产租赁合同 |
租赁金额 |
货物运输合同 |
运输费用,但不包括装卸费用和保险费 |
仓储保管合同 |
保管费 |
借款合同 |
借款金额 |
财产保险合同 |
支付(收取)的保险费 |
技术合同 |
价款、报酬和使用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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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税收优惠
1.法定凭证免税。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2.免税额。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征印花税。
3.特定凭证免税。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1)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委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2)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3)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4.其他:如:
(1)纳税人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2)同业拆借合同免税。
印花税征收管理——缴纳方法
1.自行贴花(基本方法)
即实行“三自”纳税:自行计算应纳印花税额,自行购买印花税票,自行在应税凭证上一次贴足印花并自行注销。
2.汇贴汇缴。
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申请填写缴款书或完税证;同一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
3.委托代征。
【提示】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有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足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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