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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第六章(5)
考试吧 2015-02-15 10:54:25 评论(0)条

  点击查看:2015年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1.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指在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2.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

  【提示】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税率和计税依据

  (一)税率——定额税率

  (二)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1)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定,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应当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待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后再作调整。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从量定额征收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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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一般规定: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二)特殊规定:23项。主要复习的有:

  1.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

  【提示】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要点1】第5种情况是特殊的,其余都是从“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要点2】新征地处理:

  (1)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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