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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第六章(4)
考试吧 2015-02-15 10:50:50 评论(0)条

  点击查看:2015年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

  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提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不论法人与自然人;不论经济性质;不论内资与外资企业、中国公民与外籍个人;不论部门。

  二、征税范围(易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

征收土地增值税

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1)转让国有土地的行为

(2)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

(3)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4)以房地产与另一方的房地产进行交换(单位之间

(5)合作建房建成后转让

(6)以房地产抵债而发生房地产权属转让

(7)土地使用者处置土地使用权

(1)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

(2)继承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

(3)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行为

(4)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

(5)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

(6)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

(7)房地产的出租

(8)对房地产的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9)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房地产的重新评估

  三、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四、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

  增值额=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一扣除项目

转让项目的性质

具体扣除项目

新建项目

房地产企业转让:

扣除5项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开发成本

包括①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②前期工程费;③建筑安装工程费;④基础设施费;⑤公共配套设施费;⑥开发间接费用

(3)房地产开发费用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加计扣除额=(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非房地产企业转让:扣除4项

上述(1)-(4)项

存量项目

转让旧房及建筑物:

扣除3项

(1)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提示: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2)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缴纳的有关费用

(3)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转让土地使用权:

扣除2项

上述(2)、(3)项

  五、土地增值税的减免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予以免税;超过20%的,应按全部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注意: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比照执行。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居民个人转让住房一律免征土地增值税。

  六、土地增值税纳税清算——重点是清算条件

  【提示】区分“应当清算”和“可要求清算”。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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