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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第六章(2)
考试吧 2015-02-12 16:56:58 评论(0)条

  点击查看:2015年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

  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照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征收的一种税。(属于财产税

  一、房产税的纳税人

  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的具体规定如下(注意多项选择题):

  1.产权属于国家——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人;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集体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2.产权出典——承典人为纳税人;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产所在地——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4.产权未确定或者租典纠纷未解决——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5.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提示1】纳税人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提示2】房产出租的,由房产产权所有人(出租人)为纳税人。

  【提示3】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之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使用、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当征收房产税。

  二、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提示】不包括农村的房屋;不包括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水塔、围墙等)。

  三、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税方法

计税依据

税率

税额计算公式

从价计征

房产余值

1.2%

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从租计征

房产租金

12%

全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提示1】房产原值:会计制度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值(或原价), 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提示2】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

  【提示3】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以区别对待:

  ①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照“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②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的,视同出租,按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提示4】对融资租赁的房屋——以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

  三、房产税的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全额或差额)的单位(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以及文化、体育、艺术类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注意:对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者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房产,应照章征税。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关注:

  (1)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2)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3)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照章纳税。

  四、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8项:均为………之次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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