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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第五章(23)
考试吧 2015-02-11 17:58:00 评论(0)条

  点击查看:2015年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代扣代缴,二是自行纳税申报。

  1.代扣代缴方式

  (1)扣缴义务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

  (2)代扣代缴税款的手续费:所扣缴税款的2%。

  2.自行纳税申报

  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纳税期限

  1.代扣代缴、自行申报的纳税期限:一般都是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

  2.自行申报纳税期限的几个具体规定:

  (1)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比照执行)

  (2)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纳税申报。

  (三)纳税地点

  1.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其申报地点一般应为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2.扣缴义务人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纳税地点

  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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