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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第五章(15)
考试吧 2015-02-07 14:41:31 评论(0)条

  点击查看:2015年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

  征收管理

  1.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纳税期限: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3.纳税申报:按月或按季预缴的,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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