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第四章(24)
考试吧 2015-01-26 16:21:40 评论(0)条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地点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关注特殊规定:
1.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1)转让土地使用权;
(2)销售不动产;
(3)提供建筑业;
(4)不动产租赁业务。
【链接】动产租赁业务。
2.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3.纳税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营业税纳税地点
应税行为 |
纳税地点 |
特殊情况 |
提供应税劳务 |
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
提供的建筑业劳务: 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转让无形资产 |
同上 |
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 |
出售出租不动产 |
不动产所在地 |
—— |
(三)营业税纳税期限
1.一般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其中: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
2.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关注566会计职称微信第一时间获取报名、试题、内部资料等信息!
会计职称题库【手机题库下载】 | 微信搜索"566会计职称"
初级QQ群: | 中级QQ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