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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第四章(20)
考试吧 2015-01-22 17:20:24 评论(0)条

  点击查看:2015年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

  营业税征税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的无形资产或者销售的不动产。

  1.应税劳务范围:包括建筑业、金融保险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2.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3.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同增值税规定

  【特殊】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4.几种特殊业务的征税规定(7种)

特殊业务

征营业税

征增值税

(1)水利工程水费

向用户提供天然水供应服务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销售电信物品

电信单位自己销售电信物品,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

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而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

(3)林木管护劳务

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营业税征收范围,符合条件的免征营业税

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

(4)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

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

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

(5)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

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缴纳营业税

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有必然联系,属于平销返利,属于增值税范围(应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6)纳税人提供的矿产资源

爆破、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劳务,以及矿井、巷道构筑劳务

开采、挖掘、切割、洗选等征收增值税

(7)资产重组

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转让的动产,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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