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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第四章(17)
考试吧 2015-01-20 14:34:59 评论(0)条

  点击查看:2015年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

  消费税的应纳税额

  (一)计税依据:

  1.一般销售的销售额: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提示】与增值税的规定相同,(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7%)

  2.从量计征的销售数量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3.复合计税的应纳税额计算

  适用范围:卷烟、白酒

  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应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4.特殊情形下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确定。

  (1)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核定权限规定如下:

  ①卷烟、白酒和小汽车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送财政部备案。

  ②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核定。

  ③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2)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3)最高销售价格计税: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4)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5)包装物:

  ①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②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缴纳消费税。

  ③对包装物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④酒类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征收消费税。

  (6)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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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应纳税额计算:

  消费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有三种方法:

计税方法

适用范围

计税公式

1.从价定率计税

除以下列举项目之外的应税消费品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2.从量定额计税

列举3种:啤酒、黄酒、成品油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3.复合计税

列举2种:白酒、卷烟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1.生产销售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2.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是否缴纳消费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凡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计算纳税。

  (2)纳税时的计税依据:同类消费品的售价;没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征消费税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3.委托加工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4.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进口消费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提示】这里的组成计税价格也是进口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

  进口增值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17%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进口数量×定额税率

  (三)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1.扣除范围包括: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化妆品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3)外购已税珠宝、玉石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已税鞭炮、焰火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已税汽车轮胎(内胎和外胎)原料生产的汽车轮胎;

  (6)外购已税摩托车零件生产的摩托车(如用外购两轮摩托车改装三轮摩托车);

  (7)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8)外购己税木制一次性筷子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9)外购已税实木地板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10)外购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11)外购已税润滑油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提示1】排除法:没有在列举范围的有:酒、小汽车、游艇、高档手表。

  【提示2】列举项目扣税也必须在相同税目中。

  2.扣除方法:领用扣税法。

  即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买价+当期购进…买价-期末…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3.扣税环节:

  (1)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原料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2)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和进口环节已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对从境内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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