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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第四章(10)
考试吧 2015-01-14 09:23:30 评论(0)条

  点击查看:2015年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1.《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研、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指其他个人。

  2.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3.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4.起征点: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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