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第四章(7)
考试吧 2015-01-12 14:19:45 评论(0)条
进项税额抵扣期限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取得以下3种抵扣凭证,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增值税专用发票;(2)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现在是: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新增: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关注566会计职称微信第一时间获取报名、试题、内部资料等信息!
会计职称题库【手机题库下载】 | 微信搜索"566会计职称"
初级QQ群: | 中级QQ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