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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第四章(7)
考试吧 2015-01-12 14:19:45 评论(0)条

  点击查看:2015年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

  进项税额抵扣期限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取得以下3种抵扣凭证,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增值税专用发票;(2)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现在是: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新增: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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