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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第三章(19)
考试吧 2014-12-18 16:52:11 评论(0)条

  点击查看:2015年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

  票据行为——保证

  (四)保证

  1.含义: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2.不得作为保证人:

  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

  2.保证的记载事项:

  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名称和住所;被保证人的名称;保证日期;

  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票据,出票人为被保证人。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3.保证责任的承担

  被保证的票据,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票据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4.保证效力

  (1)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票据的保证责任。

  (2)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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