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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第三章(17)
考试吧 2014-12-16 15:35:55 评论(0)条

  点击查看:2015年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

  票据行为——背书

  (二)背书

  1.概念:背书是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2.种类:转让背书、非转让背书(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3.背书记载事项:

  (1)背书人签章和背书日期。

  【提示】未记载日期,视为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2)被背书人名称。

  【提示】未记载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4.背书连续及其效力。

  (1)背书连续——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2)效力: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

  5.不得进行的背书——4项:条件背书、部分背书、限制背书(如记载“不得转让”)、期后背书(如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

  6.背书效力: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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