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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第三章(10)
考试吧 2014-12-12 14:56:52 评论(0)条

  点击查看:2015年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

  预付卡的相关规定

  预付卡: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预付卡的分类:记名和不记名;磁条卡、芯片(IC)卡。

  (一)预付卡的限额和期限

  预付卡不具有透支功能。过期尚有余额的预付卡可通过延期、激活、换卡等方式继续使用。

单张预付卡

资金限额

挂失与赎回

有效期

记名预付卡

不得超过5000元

可挂失,可赎回

不得设置

不记名预付卡

不得超过1000元

不挂失,不赎回

不得低于3年

  (二)预付卡的办理

  1.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以上的,应当使用实名并向发卡机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2.单位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000元以上,个人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万元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

  3.购卡人以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进行购买或充值,不得使用信用卡购买或充值预付卡。

  4.一次性充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不得使用现金。单张预付卡充值后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三)预付卡的使用

  1.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取现金。

  2.不得用于购买、交换非本发卡机构发行的预付卡、单一行业卡及其他商业预付卡或向其充值。

  3.卡内资金不得向银行账户或向非本发卡机构开立的网络支付账户转移。

  (四)预付卡的赎回:记名预付卡购卡3个月后可办理赎回。单位购买的,只能由单位办理赎回。

  (五)预付卡的发卡机构

  1.预付卡资金,不属于发卡机构的自有财产,发卡机构不得挪用、挤占。

  2.发卡机构必须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预付资金,并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接受银行对备付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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