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民商事法律基本规定
考点7.1 民事权利主体的概念(P217)
民事权利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
考点7.2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P217-219)
法人应具备条件: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考点7.3 民事法律行为(P219-220)
1.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条件: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法规强行性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①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
②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
③民事主体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设定、变更或终止一定民事法律行为关系为目的;
④民事法律行为依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
⑤民事法律行为是经法律确认和认可的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事实,它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考点7.4 代理及其种类(P220-222) ★
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本人)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相对人)所为的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包括:法定、委托、指定、无权、表见代理。
委托代理:建立在劳动合同关系、合伙关系、工作职务关系等特定基础法律关系之上的。
无权代理(追认期1 个月):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他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进行代理行为(不违法)。
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若相对人催告被代理人追认,但得不到本人追认,则该代理行为无效,由无权代理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考点7.5 担保法律制度概述(P222-223)
担保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或资信,以确保债务的清偿。
《担保法》(95 年通过)规定了五种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构成我国担保法律制度的法律:《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民法通则》;《物权法》。
考点7.6 物权法(P223-225)
1.主从合同的效力关系规则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物保与人保并存的处理规则来源:233网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3.《担保法》与《物权法》的关系
《担保法》与《物权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物权法》。
考点7.7 抵押(P225-228)
以抵押方式设定的担保方式最突出的特点在于不转移财产的占有。以下财产不得抵押:①土地所有权;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权的实现:以抵押物折价受偿;拍卖抵押物以拍卖所得价款受偿;变卖抵押物以变卖所得价款受偿。
同一财产有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考点7.8 质押(P228-232)
概念: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法律法规允许质押的权力依法进行登记,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或者权利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可分为两类: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权利质押:
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考点7.9 保证(P232-234)
1.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2.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主体资格的规范:
①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③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④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4.主权债务转让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考点7.10 留置(P234-235)
留置权人的义务有: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考点7.11《公司法》概述(P236-239) ★
1.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是:
①资本法定;②强调公司必须有相当的财产与其资本总额相维持;③强调公司资本不得任意变更。(2/3 以上股东表决通过)
2.公司组织机构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战略性的重大问题,选举和更换董事,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公司组织变更、解散、清算,修改公司章程等。还有监督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责。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大会决议,负责公司日常经营决策;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监事会:公司法定监督机构。
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的、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有总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是公司的代理人,但不必然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3.公司终止主要有两种情形:
(1)公司破产;
(2)公司解散;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①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②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来源:233网校
③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可免于清算);
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以及人民法院予以解散的。
公司章程对公司、董事、监事、股东具有约束力。
考点7.12 票据的概念、特征及功能(P239-241)
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
特征:①是完全有价证券;②是要式证券;③是一种无因证券;⑤是文义证券;⑥是设权证券;⑦是债权证券。
功能:①汇兑;②支付与结算;③融资;④替代货币;⑤信用作用。
考点7.13 票据行为(P241-242)
1.出票: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做成票据并交付于受款人的行为。
2.背书:指持票人转让票据权利与他人。票据的特点在于其流通,票据转让的主要方法是背书,只有持票人才能进行票据的背书。
3.承兑: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承兑为汇票所独有,汇票的发票人和付款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
4.保证:指除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承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目的是担保其他票据债务的履行,适用于汇票和本票,不适用于支票。
考点7.14 票据权利(P242-244)
l.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追索权是指持票人被拒绝承兑或得不到付款时,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付款请求权是第一顺序请求权,追索权是在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后才能行使的权力,是第二顺序请求权。
2.票据权利的消灭;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 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 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 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 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 个月。
考点7.15 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P244-245)
①挂失止付;②公示催告;③提起诉讼。
考点7.16 合同的概念及特征(P245)
特征:
①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②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③是双方或者多方民事法律的行为。
考点7.17 合同的订立(P245-247)
1.应遵守的规定
要约可以撤销: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不得撤销:①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要约失效: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2.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采用合同书形式的,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的,可以在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考点7.18 合同的生效(P247-249)
1.合同生效的要件:
①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③标的合法,即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④标的须确定和可能。
2.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关系:合同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结束;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
区别:①构成要件不同;②性质不同,合同成立主要是事实问题,合同生效主要是法律评价问题。
3.无效合同: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4.可撤销的合同类型: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②显失公平的合同;③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④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⑤乘人之危的合同。
5.效力未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生效,须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考点7.19 合同的履行(P249-252)
1.原则:实际履行、全面履行、协作履行、诚实信用、情势变更原则。
2.权利:抗辩权、代位权(债权合法)、撤销权
3.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后履行一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有可能不能履行其债务,可能危及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债权的实现时,应先为给付的一方在对方未提供担保前,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的制度。
4.撤销权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5.违约责任:违约金责任、赔偿损失、强制履行、定金责任、采取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