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301090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 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不同于其他社会责任,法律责任的范围、性质、大小、期限等均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
1Z301091法律责任的基本种类和特征
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可以将法律责任分为:违宪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 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
法律责任的特征为:(1)法律责任是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包括违约等)而形成的法 律后果,以法律义务存在为前提;(2)法律责任即承担不利的后果;(3)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4)法律责任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
1Z301092 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了民事违法行为,根据民法所应承担的 对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或者基于法律特别规定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民事责任的功 能主要是一种民事救济手段,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权益得以恢复。
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如《合同法》规定的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等;但也不限于财产责任,还有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一、民事责任的种类
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类。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侵权责任 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而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虽没有过错,但在造 成损害以后,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民法通则》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三、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
(一)返还财产
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被撤销后,应当返还财产。执行返还财产的方式是折价返还,即承包人已经施工完成的工程,发包人按照“折价返还”的规则支付工程价款。主要是两种方式:一是参照无效合同中的约定价款;二是按当地市场价、定额量据实结算。
(二)修理
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三)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合同当事人由于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财产上的损失时,由违约方依法或依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详见本书“1Z304015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规定”)
(四)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 金钱。(详见本书“1Z304018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的免除”)
1Z301093 建设工程行政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行政责任是指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应承 担的行政法律后果,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一、行政处罚 1996年3月颁布的《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 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在建设工程领域,法律、行政法规所设定的行政处罚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 所得、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取消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 标资格、责令停止施工、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同时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止 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或其他许可证等。
二、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所属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 罪,依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而给予的一种惩戒。行政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如2000年1月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Z301094建设工程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主体因违反刑法,实施了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刑事责 任是法律责任中最强烈的一种,其承担方式主要是刑罚,也包括一些非刑罚的处罚方法。 《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1)管制;(2)拘役;(3)有期 徒刑;(4)无期徒刑;(5)死刑。附加刑包括:(1)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 财产;(4)驱逐出境。
在建设工程领域,常见的刑事法律责任如下:
一、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刑法修正案(六)》)第134条、第135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 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2007年2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 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伤亡事故或 者其他严重后果:(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万元以上的;(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刑法》(《刑法修正案(六)》)第135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串通投标罪
《刑法》第22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 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 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以上规定处罚。
【案例】
1.背景
某市1栋在建住宅楼发生楼体倒覆事故,造成1名工人身亡。经调查分析,事故调查 组认定是1起重大责任事故。其直接原因是:紧贴该楼北侧,在短时间内堆土过高,最高 处达lOm左右;紧邻该楼南侧的地下车库基坑正在开挖,开挖深度4.6m。大楼两侧的压 力差使土体产生水平位移,过大的水平力超过了桩基的抗侧能力,导致房屋倾倒。此外, 还主要存在6个方面的间接原因:一是土方堆放不当。在未对天然地基进行承载力计算的 情况下,开发商随意指定将开挖土方短时间内集中堆放于该楼北侧。二是开挖基坑违反相 关规定。土方开挖单位在未经监理方同意、未进行有效监测并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情况下, 没有按照相关技术要求开挖基坑。三是监理不到位。监理方对开发商、施工方的违法违规 行为未进行有效处置,对施工现场的事故隐患未及时报告。四是管理不到位。开发商管理 混乱,违章指挥,违法指定施工单位,不合理压缩施工工期。五是安全措施不到位。施工 方对基坑开挖及土方处置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六是围护桩施工不规范。施工方未严格按照相关要求组织施工,施工速度快于规定的技术标准要求。
事故发生后,该楼所在地的副区长和镇长、副镇长等公职人员,因对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分别被给予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处分;开发商、总包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土方开挖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基坑围护及桩基工程施工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分别给予了经济罚款,其中对开发商、总包单位均处以法定最高限额罚款50万元,并吊销总包单位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待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完成后吊销开发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监理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吊销其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工程监测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予以通报批评处理。监理单位、土方开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等8名责任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相关责任,被处以吊销执业证书、罚款、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秦某、张某、夏某、陆某、张某、乔某等6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5年。
该楼的21户购房户,有11户业主退房,10户置换,分别获得相应的赔偿费。
2.问题
(1)本案中的民事责任有哪些?
(2)本案中的行政责任有哪些?
(3)本案中的刑事责任有哪些?
3.分析
本案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产生了多个法律责任:
(1)本案中存在着多个合同关系。这些合同关系都会产生民事责任。首先是开发商与购房者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由于发生楼体倒覆事故,开发商无法交付房屋,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本案中,违约责任最主要的就是赔偿损失。开发商与其他责任主体也有合同关系,也会出现违约责任问题,但这些单位之间没有产生民事诉讼。
(2)本案中的行政责任包括了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副区长和镇长、副镇长等公职人员,对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分别被给予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处分,即属于行政处分。对开发商、总包单位等处以罚款、吊销资质证书等,对责任人处以吊销执业证书、罚款等,都属于行政处罚。
(3)本案中的被告人秦某、张某、夏某、陆某、张某、乔某在该楼工程项目中,分别作为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的工作人员以及土方施工的具体实施者,在工程施工的不同岗位和环节中,本应上下衔接、互相制约,但却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不履行或者不能正确履行或者消极履行各自的职责与义务,最终导致该楼房整体倾倒的重大工程安全事故,致1人死亡,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6名被告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且属情节特别恶劣,依法应予惩处,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1Z301090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1.法律责任的基本种类和特征
复习要点
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法律责任可分为:违宪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
2.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民事责任可以分为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需掌握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别。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做、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其中,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包括:(1)返还财产;(2)修理;(3)赔偿损失;(4)支付违约金。
3.建设工程行政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需掌握建设工程领域涉及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主要内容。
4.建设工程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是刑罚,也包括一些非刑罚的处罚方法。建设工程领域常见的刑事法律责任包括:(1)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2)重大责任事故罪;(3)串通招投标罪。
1.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行政处罚和( )。
A.行政处分 B.行政复议
C.行政诉讼 D.行政许可
2.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被撤销后,应当返还财产,执行返还财产的方式是( )。
A.原价返还 B.溢价返还
C.赔偿返还 D.折价返还
3.某施工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施工,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特别严重,对直接责任人的处罚为( )。
A.拘役
B.无期徒刑
C.处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D.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某施工单位在参与某工程投标过程中,与另一投标单位提前联系并商讨报价,给建设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则该施工单位直接责任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为( )。
A.恶意投标罪 B.串通投标罪
C.重大责任事故罪 D.玩忽职守罪
5.在公共场所施工,没有设置明显标志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责任属于( )。
A.刑事责任 B.违约责任
C.侵权责任 D.行政责任
6.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下列后果中,属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是( )。
A.死亡1人以上 B.重伤2人以上
C.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D.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二多项选择题
1.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包括( )。
A.停业整顿 B.赔偿损失
C.返还财产 D.修理
E.支付违约金
2.以下选项中,属于行政处分的有( )。
A.警告 B.行政拘留
C.剥夺政治权利 D.降级
E.撤职
3.建设工程领域常见的刑事法律责任包括( 》。
A.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B.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C.串通招标罪 D.重大责任事故罪
E.环境污染罪
【1Z301090答案与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l.A; 2.D; *3.D; 4.B; 5.C; 6.A
【解析】
3.答案D
根据《刑法》第137条规定,施工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特别严重,对直接责任人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多项选择题
*1.B、C、D、E;2.A、D、E; 3.A、B、C、D
【解析】
1.答案B、C、D、E
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包括:(1)返还财产;(2)修理;(3)赔偿损失;(4)支付违约金。停业整顿是行政处罚,是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C、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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