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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刑法学:关于处断的-罪分析
中公教育 2014-06-26 18:39:15 评论(0)条

  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刑法学

  ——关于处断的一罪分析

  在刑法的一罪中,有处断的一罪。而处断的一罪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

  一、连续犯

  概念:处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

  特征:(1)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即具有准备实施相同的几个犯罪的预定计划;具有实施相同的几个犯罪的概括故意;

  (2)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犯罪行为

  (3)数次行为间具有连续性

  (4)数次行为触犯同一罪名。

  对连续犯的定罪量刑:将连续犯以一罪论处

  二、牵连犯

  概念: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

  特征:

  (1)其于一个犯罪目的

  (2)实施数个犯罪行为

  (3)数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

  (4)数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

  对牵连犯的处理

  刑法分则对牵连犯的不同态度:

  (1)分则条文对大多数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没作明文规定

  (2)某些条文规定对牵连犯从一重处罚

  (3)某些条文规定从一重从重处罚

  (4)某些条文对牵连犯规定了独立的法定刑

  (5)某些条文规定对牵连犯实行数罪并罚

  刑法理论上可能采取的态度

  (1)维持牵连犯的概念,并认为牵连犯原则上以一罪论处,但刑法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2)维持牵连犯概念,并将刑法所规定的以数罪论处的情况,排除在牵连犯之外。

  (3)取消牵连犯的概念,将原有的牵连犯所包含的犯罪现象,分别作为想象竞合犯、吸收犯与数罪处理。

  三、吸收犯

  概念:指一个犯罪行为为另一个犯罪行为所吸收,从而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

  特征:

  (1)实施数行为

  (2)数行为触犯不同罪名

  (3)数行为间具有吸收关系。前行为是后行为的必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的自然延伸。

  对吸收犯的处理

  法学界通常认为有三种情况: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主行为吸收从行为。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吸收行为只有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一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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