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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录取政策
佛山市教育局 2014-03-07 19:31:56 评论(0)条

    根据国家和省市现行有关文件规定,下列各类应届毕业生在原总分的基础上给予加分投档录取:

  1.驻“三类地区”、西藏自治区和“二类岛”以及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军人的子女,或者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加30分投档录取(须有区级民政部门或部队师级以上单位出具的证明或有效证件及复印件)。

  2.作战部队、驻“二类地区”和“第三类岛”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军人的子女,或者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及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受到表彰奖励”军人的子女,加20分投档录取(须有区级民政部门或部队师级以上单位出具的证明或有效证件及复印件)。

  3.户籍从少数民族聚居地迁入我市的少数民族考生加10分投档录取(须由区级以上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凭考生户口所在地的基层户籍管理部门的户籍登记材料确认)。

  4.具有佛山市户口的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和台湾省籍同胞子女加5分投档录取(须有区级以上侨务或者台湾事务部门证明)。

  5.在本市工作的归国创业留学人员子女加5分投档录取(须提供区级以上人事部门证明、硕士学位证书和在国外生活5年以上证明)。

  ⒍对父母双方户口均登记在我市农村村委会并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或父母双方户口均登记在我市农村村委会的纯二女户的女孩,在初中应届毕业并参加当年中考者加5分投档录取(须有区级以上计生部门证明)。

  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照顾录取政策,只取其中最高一项。

  凡申报照顾录取的考生,须出示各类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供学校审核、存档,学校必须将符合照顾录取的考生在学校或者有关媒体公示(学校公示时间为一周),再按程序报区以上招生部门审批。考生提交照顾录取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14年5月18日,逾期一律不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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