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条件的赦免,应当有多种制度的配合协调,才能最终释放正能量。
反腐败,在科学的刚性制度还亟待建立的时候,着眼于彻底清除腐败,往往会出现割韭菜式的结果,割掉一茬长出一茬。最终导致科学的反腐制度体系难以建立,尤其是官员财产公示等“源制度”始终难产。
在这个意义上,对腐败分子零容忍,必须全部彻底清算,而不论何时贪腐、因何贪腐,虽然能获得道义和舆论的高分,但在事实上会造成国家和民众利益更大的损害。一个比较明智的策略是,国家和民众暂时让渡一部分利益,以换取刚性制度的建立。这种让渡可以视为制度不健全所必须付出的代价,是腐败分子的一种原罪,有条件赦免这种原罪,有利于反腐的根本性改观。
官员财产公示应实行“有条件的部分赦免”,即腐败分子将收受的全部贿赂匿名清退了,并且在案发后,经查实退回的赃款与实际情况完全吻合即可得到赦免。这样可以减轻这些已经有腐败行为的人对反腐败的抵抗,以换取他们对政治体制改革的支持。这样的思路,体现的
是现实主义的一种策略。
不要低估了这种抵抗。腐败分子无法直接搞到好处,那他就会千方百计地阻挡反腐,让你忽视不了,又因为其位分之重,让你必须掂量。很多改革的阻力、很多制度建树的步履维艰,就来自于各种理由充分的不可行性。面对这些过硬理由,你又怎么知道谁是因为自己腐败的缘故,谁又是出于公心?
因此,以官员财产公示为例,这种有条件的部分赦免,的确免除了腐败分子的后顾之忧,在无形中拆掉了阻力之墙,增大了改革的推力。一些地方在处理一些案件时,也常常采取这种特殊手段,促使红包、过节费一类的贿金以无记名的方式上交,成效颇丰。这从一个侧面表明,这种赦免有一定的现实基础。
显然,这种有条件的赦免不能是孤立的行动,应当有多种制度的配合协调,才能最终释放正能量。比如,实现这个有条件赦免制度设计的科学化,推进新升职、任职人员财产公示,在金融和财产领域全面推行实名制,等等,如此系统协调推进,反腐的“防护堤”才会越筑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