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国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也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构建和谐社会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最终归宿,是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具体表现为农村与城市和谐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人与社会和谐发展,社会与经济和谐发展,政治与经济和谐发展,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和谐发展。
(1).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
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这些基本特征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需要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全面把握和体现。
(2).和谐社会与三大文明的有机统一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同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是有机统一的。要通过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来不断增强和谐社会建设的物质基础,通过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来不断加强和谐社会建设的政治保障,通过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来不断巩固和谐社会建设的精神支撑,同时又通过和谐社会建设来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有利的社会条件。
(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工作方法
必须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五个统筹”,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发展。
申论真题:2007年下半年天津市录用公务员申论考试《阐述科学发展观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
2006年山东省录用公务员申论考试《强化正确的舆论导向,完善证人保护制度》。
5、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其基本要求有四个方面:一是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二是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四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应当在继续加强立法工作的同时,把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摆在更为突出的位置。这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客观要求,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任务。改革开放29年来,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经过各方面共同的、不懈的努力,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以宪法为统帅,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七个法律部门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位阶层次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已经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
加强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工作,就是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使宪法和法律真正成为推进依法治国的准绳,真正成为全社会一体遵循的行为规范。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要重点抓好以下四个环节。
一是依法执政。这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依法执政,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干部带头贯彻实施宪法和法律,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为全社会作出表率;督促、支持和保障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制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重大决策、重大政策与宪法和法律之间的关系,善于使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相统一并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运用国家政权处理国家事务。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是依法行政。就是要使政府的组织、政府的权力、政府的运行、政府的行为和活动,都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都受宪法和法律的规范和约束。确保行政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同宪法和法律保持统一和协调,注重配套法规规章的制定和实施,充分发挥我国法律体系的整体功能。坚持以人为本,树立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核心的现代行政执法观念,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形成职责权限明确、执法主体合格、适用法律有据、救济渠道畅通、问责监督有力的政府工作机制。
三是公正司法。司法权威是法制权威的重要体现。要坚持以公正树权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司法的职能作用,维护公平,伸张正义。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为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四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新时期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指导思想。党员、干部特别是立法、执法、司法、监督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真正树立并自觉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带动全社会增强法治观念、弘扬法治精神。大力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依法办事、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6.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政府转型目标:由全能型政府转变为公共服务型政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建立,正在逐步完善。与此相适应,要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推动由全能型政府逐步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阶段。2006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已超过2000美元,人们对公共产品的需求增长迅速。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受经济发展水平限制和思想认识不足的影响,公共产品不仅供给量不足,而且供给结构也不合理,不适应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新要求。
为改变当前基本公共服务差距较大的状况,就要大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更加关注民生。首先,要统筹经济社会发展,财政投入应更多地投向长期“短腿”的社会事业,投向义务教育、基础医疗和公共卫生、基本社会保障、公共就业服务、廉租房建设、环境保护等方面。
其次,政府的公共政策和财政投入向农村特别是西部农村倾斜,除免除农业税和农村义务教育免费外,要尽快构建全覆盖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系并逐步提高水平,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还要着力逐步解决农村饮水安全、农村公路与公共交通、电力供应、农业水利与防灾设施及服务、病虫害防治、农业市场信息和技术推广等服务、气象和通讯设施服务等。
第三,应更多帮助欠发达地区解决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加大中央财政向中西部地区转移支付力度,提高具有扶贫济困性质的一般转移支付的规模和比例。第四,基本公共服务要更好地面向困难群众,除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等制度外,还要关注困难群众的就业问题,加强就业培训,帮助零就业家庭解决就业问题等。
从我国的现实国情来看,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的重点和难点在于农村,实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突破口也在农村。我国农村改革发展走到今天,政府和社会为农民提供的基本公共产品缺失和基本公共服务严重不到位,已成为制约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矛盾。实现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必须从我国农村实际出发,强化政府职责,抓住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的突出矛盾,变革农村的上层建筑,建立和完善实现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体制和机制。这是切实保障农民权益,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推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目标。
为农民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是政府应尽的职责,强化政府在农村公共产品中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是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关键。明确政府责任并不等于政府包揽公共服务的生产与供给,而是要发挥多方面的积极性。我国财政实力有限,仅仅依靠财政力量难以保证农村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广大农村群众的多样性、多层次和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不可能完全由政府直接提供,政府不应当也不可能包办一切。因此,政府可以利用各种政策安排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农村公共品服务,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完善以政府供给为主、民间资本广泛参与的供给机制,补充政府供给的不足,实现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多元化。要把那些适合或可以通过市场、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适当的方式交给社会组织、中介机构、社区等基层组织承担,引进竞争激励机制,以扩大公共服务的供给,并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