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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国考申论考试热点: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
京佳公务员 2009-11-06 00:09:45 评论(0)条

  一、背景:

  经济转型期,在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剩余劳动力逐年增加,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将向城市转移,农民工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金融危机压力下,农民工问题更为凸显,如何解决好当前存在的种种侵犯农民权益的问题,也是党和政府十分关心的,解决好农民工问题,不仅直接关系到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而且关系到工业化、城镇化的健康发展,关系到社会公正与和谐所以,无疑这也就成为国考申论命题的一个重点所在。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对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做出专门规定,并且提出了更高要求。理解《决定》的基本精神,要求我们以更高的站位来对待农民工问题。

  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加强农民工权益保护,逐步实现农民工劳动报酬、子女就学、公共卫生、住房租购等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统筹城乡社会管理,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宽中小城市落户条件,使在城镇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农民有序转变为城镇居民”。

  《决定》对加强农民工权益保护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第一,加强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逐步实行城乡劳动者同工同酬。要抓住工资和劳动保护等突出问题,标本兼治,加强政府引导、依法监管,增强企业以人为本观念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劳动者维权能力,充分发挥工会对维护农民工权利的作用。加大清理工资拖欠工作力度,合理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实行同工同酬,健全劳资纠纷协调机制,引导和促进形成稳定和谐的劳资关系。改善农民工劳动条件,保障生产安全。加大劳动执法监察力度,确保劳动合同法切实贯彻实施。

  第二,逐步实现农民工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的公共服务。农民工与户籍人口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地位平等的公民,都有平等的权利享受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都应该依照同样的法律规范享受公共服务。流入地要转变观念,以开放和包容的胸襟,把进城农民工作为城市居民的一部分,消除对流动人口的歧视性政策,创新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体制,将农民工各项公共服务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统筹安排,有计划地扩大农民工与当地居民享受同等公共服务的项目和范围。健全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制度,确保农民工子女平等享受教育资源。健全农民工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制度。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向农民工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农民工文化活动是群众性文化活动,应纳入公共文化服务的体系。将农民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改善农民工的居住条件。

  第三,扩大农民工社会保障的覆盖面。目前,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取得较快进展,相关法律法规趋向健全。要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尽快实现工伤保险对农民工全覆盖。要健全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解决好农民工看病难、看病贵问题。要抓紧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制度,尽快制定和实施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确保农民工在流动就业中的社会保障权利。

  农民工的权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经济方面的权益,有报酬权、收益权、同工同酬权、就业机会均等权、社会保障权和社会福利权等;二是社会方面的权益,有自由择业权、劳动安全保护权、职业技能培训权、劳动争议处理权、休息权、休假权等;三是政治方面的权益,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人格权、人身自由权、参与社会管理权等方面。

  二、存在的问题:

  农民工权益保护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 就业歧视。用人单位视农民工为“二等公民”,同工不能同酬,同工不能同时,同工不能同权。

  2. 就业环境条件差,缺乏应有的劳动保护。农民工群发性的职业病或中毒事故频繁发生。资方又忽视安全生产,以致工伤事故不断,农民工在如此条件下劳动,身体健康权受到严重损害。

  3. 劳动报酬权利得不到保障。被收押金、扣证件,工资被拖欠、克扣是司空见惯。

  4. 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基本没有建立起来。农民工长时间被排除在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之外,直至今日,才逐渐有一些强制要求为农民工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文件出台,但在执行中这些文件还不能完全落实到位。

  5. 休息休假的权利得不到保障,超强度加班成为“正常”现象。

  6. 人身权利得不到保障。老板或管理人员对农民工搜身搜包,殴打、体罚农民工的事充斥着媒体,强迫农民工下跪、吞食异物的事也时有耳闻。

  三、农民工权益受侵害的原因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农民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导致农民工在就业中无序竞争。

  2. 农民工从业的随意性和松散性,造成农民工权益维护困难。

  3. 农民工文化程度偏低,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和维权意识。

  4. 保障制度难以落实

  四、农民工权益保护的对策

  法律救济方面:

  1.认真落实我国相关法律中对农民工权益保护的规定。

  2.在涉及农民工权益的具体司法实践中,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向农民工一方实行“司法倾斜”,对侵害农民工权益者实施更严厉的惩处,对施害者起到警示惩戒作用。

  3.简化解决纠纷的法律程序,为农民工提供一条维权的“便捷通道”。

  4.建立专门的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无偿法律救助机构,鼓励法律志愿者积极参与,解决农民工的疑难问题,帮助农民工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进行诉讼,以维护农民工的各项合法权益。

  社会救济方面:

  1.重视发挥新闻舆论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方面的导向和监督作用,更好地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2.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妇联、教育、工商等部门的积极参与,开辟多种农民工维权渠道。

  3.开辟维权热线,使农民工的权利及时得到维护。

  4.建立维权监督、举报制度,使农民工权益受损的情况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

  加强对农民工的培训,提高农民工的素质为流出地的责任:

  1.加大农村教育经费投入,提高农村劳动力的整体素质。

  2.改变农村教育模式,培养适合农村及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

  3.加大对农村转移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

  4.加强对农村转移劳动力法律知识的培训。

  流入地主要应从以下方面努力:

  1. 加大对农民工岗前或其他职业技能的培训。

  2. 是为农民工接受继续教育提供便利。

  3. 是为农民工子女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五、政府责任

  1.政府拥有宏观调控的权力,可以界定产权、配置资源、调整结构;

  2.政府握有行政法规制定权,可以依据宪法的原则不断完善针对农民工的各种法规,约束对农民工的政策歧视和待遇不公,尽可能地使农民工享有公民和居民待遇;

  3.政府有权通过各种手段(经济的、法律的)对于拖欠克扣工资、劳动条件恶劣、无劳动安全保障措施的企业进行治理;

  4.政府可以推动针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

  5.政府可以进行保护农民权益的宣传,扩大影响;

  6.政府可以支持组建农民工维权组织;

  7.政府可以在就业信息的发布、市场培育等方面发挥行政指导的作用;

  8.政府可以开展农民工的教育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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