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安徽储备物资管理局公务员面试公告
根据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现将我局2011年度公务员面试相关工作公告如下:
一、面试人员名单
参加我局面试的人员名单如下:
职位代码 |
职位名称 |
姓 名 |
准考证号 |
进入面试最低分数 |
0501477001 |
财务处财务管理岗位科员 |
田 炜 |
477134023623 |
100.5 |
饶爽亮 |
477134023607 | |||
吴光银 |
477134023709 | |||
0501477002 |
物资管理处物资管理岗位科员 |
何春雷 |
477131151112 |
97.1 |
************ (调剂) |
479134023518 |
二、面试考生确认
进入面试的考生须于2011年2月23日17:30前,以电话形式进行面试确认,逾期未确认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考生放弃面试资格的,应提前2天主动告知我局并传真《放弃面试声明书》,说明自愿放弃资格,若造成任何后果均由考生自行承担。参加面试的人员如有不符合用人单位职位报考条件的,应主动告知我局,取消面试资格。对随意放弃面试且不告知的,我局将把该考生的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并报送国家公务员局考试录用司备案。
三、资格复审
㈠时间地点
参加面试的考生请于2月25日15:00—17:00到安徽储备物资管理局六楼劳动人事处参加资格复审。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合作化南路186号。火车站乘149路公交车到五十中站(肥西路站)下,沿一环路西行500米,再沿运升楼大酒店南转200米中澳学院南区院内即到。
㈡所需材料
考生参加资格复审时须提供以下材料: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务员考试准考证及复印件、考生报名登记表(可从人社部网站下载并按要求粘贴照片) 及近期免冠1寸彩色照片3张(需和报名时所用照片一致,照片需同一底版,每张照片背面请用铅笔或圆珠笔写上姓名)。应届毕业生另需提供学生证及复印件、所在学校盖章的报名推荐表(从人社部网站下载填写);社会在职人员另需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工作证(如无,可不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需加盖单位人事章、注明负责人及电话、单位地址);待业人员另需提供所在社区或街道关于考生待业的证明(加盖公章并注明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和档案所在单位关于存档的证明(加盖公章并注明负责人及电话、地址)。
职位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或相关工作经验的,需提供有关劳动合同或相关证明材料(加盖公章并注明联系人、联系方式和地址)。
资格审查时提供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确有困难的,请提前与我局联系,经我局同意,可推迟到考察时提供;
以上所有材料复印件均须用A4纸,并装在一个大信封内,写上姓名及报考职位。考生应对本人提交的材料负责,对提供虚假材料的考生,立即取消面试资格。若有特殊原因不能按上述要求提供材料者,需说明原因,经准许方可确认资格。
四、面试的时间、地点、方式
㈠面试时间: 2011年2月26日(星期六)9:00,考生应于8:30前进入候考室,截止8:50仍未报到的考生取消面试资格。
㈡面试地点:安徽储备物资管理局七楼会议室(安徽省合肥市合作化南路186号)
㈢面试方式:结构化面试。
五、综合成绩的计算方法:
面试后我局将按照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换算成百分制)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方法来计算考生的综合成绩并按要求网上填报考生面试成绩,考生可在面试两天后上网查询。
六、体检和考察
体检和考察人选产生的原则和方法:
㈠面试人数达到录用计划3倍(含)的,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并按录用计划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体检合格即列为考察对象。如体检或考察不合格,则取第二名递补作为体检考察人选,以此顺推。
㈡面试人数未达到录用计划3倍的,考生的面试成绩应达到当天面试考官组所有人员的平均分,方可进入考察和体检。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并按录用计划1:1的比列确定体检人选,体检合格即列为考察对象。如体检或考察不合格,则取第二名递补作为体检考察人选。
若考生面试成绩均没有达到当天面试考官组所有人员平均分,该职位取消录用。
㈢参加体检的考生由我局带到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体检。
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及《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组织实施。体检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七、注意事项
㈠请考生务必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和面试。
㈡考生参加面试的食宿、交通及体检等费用自理。
其他未尽事宜请考生与我局电话联系。
联系人:汪云海、王静
联系电话:0551-5164161、5164181
安徽储备物资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