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流动负债管理
流动负债主要有三个来源(筹资方式):短期借款、短期融资券和商业信用。
一、短期借款
短期借款,是指企业向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含1年)以下的各种借款。
银行借款所附带的信用条件主要有:
(一)信贷额度
信贷额度亦即贷款限额,是借款企业与银行在协议中规定的允许借款人借款的最高限额。信贷额度的有限期限通常为1年。
一般情况下,在信贷额度内,企业可以随时按需要支用借款。但是,银行并不承担必须全部信贷数额的义务。如果企业信誉恶化,即使在信贷限额内,企业也可能得不到借款。此时,银行不会承担法律责任。
(二)周转信贷协定
周转信贷协定是银行具有法律义务地承诺提供不超过某一最高限额的贷款协定。
在协定的有效期内,只要企业借款总额未超过最高限额,银行必须满足企业任何时候提出的借款要求。企业要享用周转信贷协定,通常要对贷款限额的未使用部分付给银行一笔承诺费用。
(三)补偿性余额
是银行要求借款企业在银行中保持按贷款限额或实际借用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的最低存款余额。
对于借款企业来讲,补偿性余额提高了借款的实际利率。
(四)贴现法付息
贴现法,是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时,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部分,在贷款到期时借款企业再偿还全部本金的一种计息方法。
采用这种方法,企业可利用的贷款额只有本金扣除利息后的差额部分,从而提高了贷款的实际利率。
二、短期融资券
短期融资券(简称融资券),是由企业依法发行的无担保短期本票。
一、特征
(一)按发行人分类
短期融资券分为金融企业的融资券和非金融企业的融资券。在我国,目前发行和交易的是非金融企业的融资券。
(二)按发行方式分类
短期融资券分为经纪人承销的融资券和直接销售的融资券。非金融企业发行融资券一般采用间接承销方式进行,金融企业发行融资券一般采用直接发行方式进行。
(二)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条件
(1)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
(2)发行和交易的对象是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不同社会公众发行和交易。
(3)融资券的发行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承销,企业不得自行销售融资券,发行融资募集的资金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
(4)对企业发行融资券实行余额管理,待偿还融资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5)融资券采用实名记账方式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中央结算公司负责提供有关服务。
(6)融资券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即可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人之间流通转让。
(三)短期融资券的发行程序
(四)发行短期融资券筹资的特点
(1)短期融资券的筹资成本较低
(2)短期融资券筹资数额比较大。
(3)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条件比较严格。
三、商业信用
商业信用是指企业在商品或劳务交易中,以延期付款或预收货款方式进行购销活动而形成的借贷关系,是企业之间的直接信用行为,也是企业短期资金的重要来源。商业信用产生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商品、劳务交易之中,是一种“自动性筹资”。
(一)商业信用的形式
1.应付账款
(1)放弃现金折扣的信用成本
1.放弃现金折扣的信用成本
(二)应计未付款
应计未付款,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和利润分配过程中,已经计提但尚未以货币支付的款项。主要包括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金等。
3.预收货款
(二)商业信用筹资的优缺点
1.商业信用筹资的优点
(1)商业信用容易获得
(2)企业有较大的机动权
(3)企业一般不用提供担保。
(4)及时回笼奖金、节约收账成本。
2.商业信用筹资的缺点
(1)商业信用筹资成本高
(2)容易恶化企业的信用水平
(3)受外部环境影响较大。
四、流动负债筹资的利弊
(一)流动负债的经营优势:容易获得,具有灵活性,有有效地为季节性信贷需要融资的能力。另外,短期借款一般比长期借款具有更少的约束性条件。
(二)经营劣势:需要持续地重新谈判或滚动安排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