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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学习重点(13)
考试吧(Exam8.com) 2011-01-11 17:01:58 评论(0)条

  第三节 营业税征税范围

  一、营业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困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的无形资产或者销售的不动产,均为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应税劳务包括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二、营业税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一)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的,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二)兼营行为

  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行为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三)视同发乍应税行为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3)财政部、因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特殊业务的征税规定

  税法对几种特殊业务是否征收营业税作了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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