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一、股东的股权
公司股东是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出资的人,股东的股权是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权利,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一)股东权分类
1.以股东权行使的目的是为股东个人利益还是涉及到全体股东共同利益为标准,可以将股东权分为共益权和自益权。
(1)共益权是指股东依法参加公司事务的决策和经营管理的权利,它是股东基于公司利益同时兼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包括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参加权、提案权、质询权,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累积投票权,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自行召集权,了解公司事务、查阅公司账簿和其他文件的知情权,提起诉讼权等权利。
(2)自益权是指股东仅以个人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即依法从公司取得收益、财产或处分自己股权的权利,包括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股份质押权和股份转让权等。
2.以股权行使的条件为标准划分,分为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
(1)单独股东权是指每一单独股份均享有的权利,即只持有一股股份的股东也可单独行使的权利,如自益权、表决权等。
(2)少数股东权是指须单独或共同持有占股本总额一定比例以上股份方可行使的权利,如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权利等。
(二)股东滥用股东权的责任
1.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公司内部)
2.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公司外部)这一规定在我国确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即否定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债务“及于”股东)
【相关考点】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例题·多选题】甲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李某拖欠银行巨额贷款,李某不但不积极经营企业还贷,还以企业名义继续向银行借款,借新还旧,供自己挥霍,当银行起诉后,李某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为由,请求法院宣告自己的企业破产。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甲公司存在违法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
B.可以依法由法院否认该公司的人格
C.李某和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D.李某应当向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公司法人财产权与股东权利。以企业名义继续向银行借款,借新还旧,供自己挥霍,是典型的挪用企业资金的行为。所以,A正确;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C正确;连带责任就意味着公司的法人人格被否认了,因为有人格的主体责任是独立的;B正确;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所以,D正确。
3.《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控股股东 |
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
实际控制人 |
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
高级管理人员 |
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等人员。 |
关联关系 |
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
(一)股东之间转让股权
《公司法》对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没有作任何限制。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要么购买,要么同意转让)
【相关考点】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2.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相关考点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相关考点2】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是指在合营企业中合营一方将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转让给合营企业另一方或第三者。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须经合营各方同意。合营企业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3.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约定,按约定)
【考题·多选题】(2004年)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一年后,甲拟将其在公司的全部出资转让给丁,乙、丙不同意,下列解决方案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
A.由乙或丙购买甲拟转让给丁的出资
B.乙和丙共同购买甲拟转让给丁的出资
C.乙和丙均不愿意购买,甲无权将出资转让给丁
D.乙和丙均不愿意购买,甲有权将出资转让给丁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根据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考题·多选题】(2005年)某有限责任公司共有股东12人。股东韩某拟向王某转让出资,使王某成为公司新的股东。股东会表决时,除韩某外,6人同意,5人不同意,公司章程未对股东转让出资的问题进行约定。对该股东会决议情况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股东会没有一致同意,股东韩某不能转让该出资
B.同意转让的股东未达到其他股东的2/3,股东韩某不能转让该出资
C.同意转让的股东达到其他股东的过半数,股东韩某可以转让该出资
D.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股东韩某拟转让的出资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根据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考题·单选题】(2009年)甲、乙、丙、丁四人拟共同出资设立一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其草拟的公司章程记载的下列事项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公司由甲同时担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
B.公司不设监事会,由乙担任监事
C.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D.甲、乙、丙、丁首次出资额各为5万元,其余部分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缴足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本题中,选项D的首次出资额正确,但是总的出资期限不符合规定。
(三)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股东股权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内部消化)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相关考点】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例题·多选题】甲、乙、丙三个股东组建了A有限责任公司。后甲因为欠债,自身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在其债权人的请求下,法院决定强制执行甲在A公司的股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法院首先应该通知A公司及乙和丙两位股东
B.法院可以直接拍卖甲在A公司的股权
C.乙和丙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D.如果乙和丙自接到法院通知之日满20日均不愿购买甲在A公司的股权,A公司以外的丁可以购买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根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四)履行股权转让手续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注意还要办理变更登记)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要再由股东会表决。
【例题·单选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不必履行的程序是( )。
A.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
B.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C.召开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记载的决议
D.相应修改公司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
(一)股东退出公司的法定条件
《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退出公司: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根据上述规定,股东退出公司应当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具备上述三种情形之一,二是对股东会上述事项决议投了反对票,投赞成票的股东就不能以上述事项为由,要求退出公司。
【例题·多选题】下列选项中,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能够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有( )。
A.甲有限责任公司连续3年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但却一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B.乙有限责任公司与A有限责任公司合并
C.丙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将其生产农业机械的生产线出售给B公司
D.丁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已经届满,但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修改了公司章程,延长营业期限10年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本题A选项应为5年。
(二)股东退出公司的法定程序
1.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
股东要求退出公司时,首先应当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应当尽量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但如果协商不成,根据《公司法》规定,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考题·简答题】(2008年)甲、乙、丙、丁等20人拟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在公司章程中,对董事任期、监事会组成、股权转让规则等事项作了如下规定:
(1)公司董事任期为4年;
(2)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为7人,其中包括2名职工代表;
(3)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必须经其他股东2/3以上同意。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与《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任期的规定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2)公司章程中关于监事会职工代表人数的规定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3)公司章程中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任期的规定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本题中,规定公司董事任期为4年是不符合要求的。
(2)公司章程中关于监事会职工代表人数的规定不合法。根据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本题中,监事会成员为7人,职工代表人数不得低于3人,因此公司章程中定为2名是不合法的。
(3)公司章程中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合法。根据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题中,公司章程虽然就股权转让作出了与《公司法》不同的规定,但也要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例题·简答题】2006年5月1日,甲、乙、丙、丁四公司经协商签订了一份协议,该协议约定:四方共同出资改造甲所属的电视机厂,并把厂名定为荣和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4200万元,其中:甲以厂房作价1000万元,并以红星牌电视机商标作价200万元作为出资;乙以现金550万元,并以电视机生产技术作价450万元作为出资;丙、丁各以现金1000万元作为出资。在协议生效后10日内四方资金必须到位,由甲负责办理公司登记手续。2006年5月5日,甲、丙、丁都按照协议约定办理了出资手续和财产转移手续,但乙提出,因资金困难,要求退出。甲、丙、丁均表示同意,并重新签订了一份协议,将公司的注册资本改为3200万元。2006年6月1日,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荣和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成立。2006年8月6日,丙提出自己的公司因技术改造缺少资金,要求抽回自己的出资,同时愿意赔偿其他股东的经济损失各50万元,荣和公司的股东会经研究后没有同意丙的要求。2006年11月12目,甲提出将自己所有的股权的1/3转让给戊公司。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丙、丁四公司协议约定的出资是否符合规定?请说明理由。
(2)对乙退出行为,甲、丙、丁是否应当接受?请说明理由。
(3)对丙的要求,荣和公司股东会的决议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4)对甲的要求,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1)甲、乙、丙、丁四公司协议约定的出资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股东在认缴全部出资后,可以约定一次缴清出资,也可以约定分期缴付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本题中,甲、乙、丙、丁的出资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荣和公司的注册资本为4200万元,也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2)乙退出行为,属于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但经甲、丙、丁同意,可以
接受乙退出,但乙应赔偿因违约给甲、丙、丁造成的损失。
(3)对丙的要求,荣和公司股东会的决议正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和部分出资。因此,甲提出将自己所有的股权的1/3转让给戊公司是可以的。但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甲转让其出资给戊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第二,丙、丁均表示不购买甲欲转让的股权。
【例题·简答题】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太平有限责任公司,拟订的公司章程部分内容为:公司除每年召开1次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1/2以上董事提议召开。在申请设立登记时,公司登记机关指出了公司章程中存在的问题,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
2006年3月,太平公司依法成立,注册资本为3600万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作价出资800万元,乙以现金出资1200万元,丙、丁各以现金出资800万元。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了股东会首次会议,设立了董事会。
2006年5月,太平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实际价额仅为600万元,为了使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600万元,公司董事会提出解决方案,即由甲补足其差额200万元,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2007年6月太平公司董事会制定了一个增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注册资本增到5000万元。增资方案提交股东会表决时,甲、乙、丙同意,丁不同意。股东会通过了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
2008年1月,太平公司在北京依法成立了北京分公司。北京分公司在经营过程申,因违反合同被诉至法院,原告以太平公司是北京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太平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太平公司在设立前拟订的公司章程中有关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2)太平公司首次股东会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3)太平公司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4)太平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5)太平公司是否应为北京分公司承担责任?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太平公司在设立前拟订的公司章程中有关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规定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2)太平公司首次股东会由甲召集和主持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
《公司法》的规定,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法行使职权,故应由乙召集并主持。
(3)太平公司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4)太平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作出决议时,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甲乙丙的表决权超过了2/3。
(5)太平公司应为北京分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法》规定,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公司的总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