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
本章近四年试题考点归纳表
年份 |
题型 |
考点 |
2007 |
单项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 |
多项 |
股东大会的会议制度、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 | |
判断 |
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分立后的债务承担 | |
综合 |
董事会的决议及其责任、股东诉讼、股份转让的限制 | |
2008 |
单项 |
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会议制度;股份转让的限制 |
多项 |
分公司的性质 | |
判断 |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别决议 | |
综合 |
董事任期;监事会职工代表人数;公司章程 | |
2009 |
单项 |
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规定;股票发行的规定 |
多项 |
股东诉讼的相关规定 | |
判断 |
| |
综合 |
股份转让的限制;关联关系董事的表决权排除制度;股东诉讼 | |
2010 |
单项 |
国有独资公司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股份公司董事会的有关规定;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 |
多项 |
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公积金的用途 | |
判断 |
公司解散的情形 | |
综合 |
股份转让的限制;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 |
本章近四年试题分数分布表
|
2007年 |
2008年 |
2009年 |
2010年 | ||||
题量 |
分值 |
题量 |
分值 |
题量 |
分值 |
题量 |
分值 | |
单项题 |
2 |
2 |
3 |
3 |
4 |
4 |
4 |
4 |
多项题 |
2 |
4 |
1 |
2 |
1 |
2 |
2 |
4 |
判断题 |
2 |
2 |
1 |
1 |
|
|
1 |
1 |
简答题 |
|
|
1 |
5 |
|
|
|
|
综合题 |
0.8 |
8 |
|
|
0.8 |
8 |
0.4 |
4 |
合计 |
6.8 |
16 |
6 |
11 |
5.8 |
14 |
7.4 |
13 |
【大纲基本要求】
(一)掌握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二)掌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三)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四)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五)掌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六)掌握公司债券的发行和转让
(七)掌握公司财务、会计的基本要求和公司利润分配
(八)熟悉公司的登记管理
(九)熟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十)熟悉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十一)熟悉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十二)熟悉股东诉讼
(十三)熟悉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十四)了解公司的种类、公司法及公司法人财产权
(十五)了解公司债券的种类
(十六)了解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和种类
(一)公司的概念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
1.依法设立
这是指公司必须依法定条件、法定程序设立。
2.以营利为目的
公司设立以经营并获取利润为目的,而且要求公司有利润时应当分配给股东。
3.以股东投资行为为基础设立
注册资本来源于股东的投资,因此没有股东的投资行为就不能设立公司。
4.具有法人资格
公司是企业法人,主要是独立的法人财产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要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
【例题·单选题】甲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是500万元,甲公司对乙企业负有1000万元的合同债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公司仅以500万元注册资本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B.甲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C.如果甲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由全体股东清偿
D.如果甲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不再清偿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例题·判断题】某有限责任公司因经营不善,欠下大笔债务无力偿还,其股东对该公司的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有限责任的概念。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二)公司的种类
以公司资本结构和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方式为标准 |
(1)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形式仅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 |
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 |
(1)资合公司。是指以资本的结合作为信用基础的公司,其典型的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 |
以公司组织关系为标准 |
(1)母公司和子公司。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相关考点】企业内部组织,如分公司、分厂、车间等分支机构或生产单位,虽无独立法律人格,但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三)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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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设立方式 |
只能以发起方式设立 |
既可以发起设立,也可以募集设立 |
股东人数 |
50人以下 |
发起人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 |
出资证明形式 |
出资证明书 |
股票 |
股权转让方式 |
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
以自由转让为原则,以法律限制为例外 |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
组织机构 |
可以不设董事会、监事会 |
必须设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
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程度 |
分离程度较低 |
分离程度较高 |
信息披露义务 |
无限制 |
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等要依法进行公开披露 |
注意:外商投资的公司也适用《公司法》,但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即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考题·单选题】甲公司的分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份货物买卖合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合同的效力及其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6年考题)
A.该合同有效,其民事责任由甲公司承担
B.该合同有效,其民事责任由分公司独立承担
C.该合同有效,其民事责任由分公司承担,甲公司负补充责任
D.该合同无效,甲公司和分公司均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分公司只是总公司管理的一个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可以依法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考题·多选题】下列关于分公司法律地位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8年考题)
A.分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B.分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C.分公司可以依法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D.分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民事责任由其总公司承担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分公司的性质。分公司只是总公司管理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依法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设立分公司的总公司承担。因此选项A、B是错误的。
二、公司法的概念与性质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法律地位,调整公司组织关系、规范公司在设立、变更与终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是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在调整公司组织关系的同时,也对公司组织活动有关的行为加以调整。
三、公司法人财产权
1.法人财产权
法人财产权是指公司拥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并依法对财产行使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的权利。在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投资,或者占用、支配公司的资金、财产。
例如:甲、乙、丙、丁四位股东投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甲以货币出资、乙以厂房出资、丙以专利权出资、丁以设备出资。在出资时,各个股东应该将出资财产转移到公司名下,从而形成法人财产,即个人财产转化为法人财产,然后成立公司,则股东不能再抽逃出资。股东出资后,拥有自益权和共益权两项股东权利。
2.担保的限制
(1)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注意:所持表决权和所持股权不是一回事,持有股权不一定有表决权。例如,甲公司在乙公司中持有10%的股权,如果乙公司准备为甲公司提供担保,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表决时,甲公司应当回避,没有表决权。
(3)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例如《合伙企业法》),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例题·单选题】A公司是由甲出资20万、乙出资50万、丙出资30万、丁出资80万共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丁申请A公司为其银行贷款作担保,为此A公司召开股东会,甲乙丙丁均出席会议,乙明确表示不同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会议决议的表述正确的是( )。
A.该决议必须经甲乙丙丁四个股东全部通过,因乙不同意而不能通过
B.该决议必须经甲乙丙三个股东全部通过,因乙不同意而不能通过
C.该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因甲丙丁所持表决权占72%,因此通过
D.该决议必须经甲乙丙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因甲丙所持表决权仅占50%,因此不通过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上述公司为丁作担保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甲乙丙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因乙不同意,而甲丙所持表决权仅占50%,未过半数,因此决议不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