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一、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属性
经济法主体是多种多样的,其资格、能力、地位等都是不尽相同的,因而各类经济法主体所从事的行为也各不相同。而不同的行为可能与不同的权利、义务或职权、职责,以及责任等相关联。
1.在行为属性方面,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同样属于法律行为。
所谓法律行为,在广义上包括一切有法律意义和法律属性的行为。法律行为并非都是合法行为,与法律行为相对应的概念是“非法律行为”,而不是“违法行为”。
(法律行为包括:①合法行为,照章纳税;②违法行为,偷税;非法律行为,在自家抄写税法。)
2.由于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同样属于法律行为,因而同样具有法律行为的一般属性。
(1)具有社会性,会对相关主体产生社会影响,是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得以产生的桥梁,从而构成了经济法调整的前提;
(2)具有法律性,是具有法律意义或能够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能够引起经济法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并可以依法作出评价(经济法主体所从事的行为,可能是合法的行为,也可能是违法的行为)。
(3)具有表意性,体现或表达了行为者的意思或意志,包括国家一方的意志和市场主体一方的意思,尽管这些意志或意思未必一致。
【例题·多选题】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同样属于法律行为,其行为属性包括( )。
A.同一性
B.法律性
C.表意性
D.复杂性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属性。由于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同样属于法律行为,因而同样具有法律行为的一般属性,包括:社会性、法律性、表意性。
二、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基本分类
各类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可以在总体上分为两大类,即调制行为和对策行为。
调制行为 |
发动和实施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主体,其所从事的调控行为和规制行为。 |
宏观调控行为又可以分为财税调控行为、金融调控行为、计划调控行为等 |
财税调控行为,还可以分为预算调控行为、国债调控行为、税收调控行为等 |
金融调控行为还可以分为银行调控行为、证券调控行为等 | |||
计划调控行为还可以分为产业调控行为、价格调控行为等 | |||
市场规制行为可以分为一般市场规制行为和特殊市场规制行为等 |
一般市场规制行为可以分为不公平竞争的规制行为、不正当竞争的规制行为等 | ||
特殊市场规制行为可以分为金融市场规制行为、电信市场规制行为、石油市场规制行为、电力市场规制行为等 | |||
对策行为 |
接受调控或规制的市场主体,可以选择是否接受或遵从的行为 |
横向对策行为(平等),是市场主体在相互之间的市场竞争中所从事的各类行为 | |
纵向对策行为(不平等),是市场主体针对国家的调制行为所实施的博弈行为,既包括对国家调制行为的遵从、合作行为,也包括对国家调制行为的规避、不合作行为 |
在经济法上,调制行为是非常重要的、具有主导地位的行为,有效规范这些不同类别的调制行为,是经济法调整的重点。既然接受调控和规制的经济法主体可以从事对策行为,就意味着并非只是被动地“接受”,而是同样可以依据自己的利益追求和可能选择,来从事相关的博弈行为。(接受调控和规制的经济法主体可以从事纵向对策行为应当也分为两类:一是强制性的,必须被动接受,例如国家规定的存款利率。公民到银行存款必须接受相应的利率;二是引导性的,不一定接受,例如国家调整利率后,公民可以选择存款,也可以选择其他投资方式)
(“博弈”来源于下棋,有竞赛、对抗和决策的含义。)
【考题·多选题】横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在相互之间的市场竞争中所从事的各类行为。下列各项中,属于横向对策行为的有( )。(2010年考题)
A.依法纳税行为
B.不正当竞争行为
C.逃税、避税行为
D.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横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之间的市场竞争中所从事的各类行为,选项BD发生在市场主体之间,因此正确;纵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针对国家的调制行为所实施的博弈行为,选项AC属于纵向对策行为。
【例题·单选题】某公司的下列行为中,不属于横向对策行为的是( )。
A.参与工程竞标
B.拖延支付货款
C.抽逃注册资金
D.处罚本公司职工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对策行为。选项C属于纵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针对国家的调制行为所实施的博弈行为。
三、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其他分类
由于经济法主体的行为也属于法律行为,因而还可以从法律行为的一般分类的角度,对经济法主体的行为作出其他分类。
从主体角度作出的分类 |
单方行为和非单方行为、自为行为和代理行为。 |
一般说来,调制行为是国家单方的法律行为,不需要在形式上与接受调控和规制的经济法主体达成合意。市场主体的横向对策行为发生于多个市场主体之间,因而当然可以是非单方的行为。 | |
从行为对象角度作出的分类 |
抽象行为和具体行为 |
抽象行为是针对不特定对象作出的,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行为;而具体行为则是针对特定对象作出的,仅具有一次性法律效力的行为。调制行为往往被看作是抽象行为;而对策行为则一般属于具体行为,市场主体的对策往往是针对特定对象分散作出的。 | |
上述的调制行为一般也是要式行为;而市场主体的对策行为则主要关系到自身的利益,因而传统的法律往往并不作特别的形式要求,但在经济法上,则可能会涉及一些特别的形式上的要求。 | |
从行为效果角度作出的分类 |
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
调制行为既可能有积极的,也可能有消极的。市场主体的对策行为也与此相类似。 | |
其他分类 |
合法行为与非合法行为 |
有效行为与无效行为 |
【例题·分析题】国家调整利率的行为是什么行为?企业的避税行为和竞争行为属于什么行为?
『正确答案』国家调整利率的行为是典型的调控行为,同时,也是单方行为;企业的避税行为和竞争行为是典型的对策行为,同时,竞争行为也可以是非单方的行为。
【例题·分析题】调整税率、税收优惠措施的立法行为属于什么行为?
『正确答案』立法行为一般属于抽象行为,调整税率、税收优惠措施的立法行为属于旨在调控的抽象行为,同时,也是要式行为。在经济法的立法方面,一般都采取成文法的形式,以满足法定原则的要求,因而都是要式行为。
【例题·单选题】对于经济法主体的行为,从行为效果角度作出分类的是( )。
A.单方行为和非单方行为
B.自为行为和代理行为
C.抽象行为和具体行为
D.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其他分类。从行为效果角度,法律行为可以分为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四、行为的相关要素
法律行为的相关要素是多方面的:在主观方面,涉及行为的目的、认知能力等要素;在客观方面,则涉及行为的手段、效果等要素。
主观因素 |
行为目的 |
(1)从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来看,首先要实现促进和保障经济的稳定增长等经济目标,并进而实现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等社会目标,在此基础上,实现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最高目标。 |
认知能力 |
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认知能力,以及企业或消费者的认知能力等,不仅会直接影响调制行为,也会影响市场主体的利益。 | |
客观因素 |
行为手段 |
在经济法领域,要实现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目的,就必须采取与之相一致的手段,从而形成了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各种手段。 |
行为结果 |
行为完成的一种状态,它可能与预期目标一致,也可能同所希望实现的目标有很大差距。 |
总之,经济法主体基于一定的认知能力,为实现一定的目的,而采取一定的手段,会在客观上形成一定的结果。
【例题·分析题】有人认为,认知能力同知情权密切相关,因此,在经济法领域,需要对知情权加以保障。
『正确答案』上述认识是正确的。知情权的实现直接影响主体的认知,因此,在经济法的许多制度中,都对知情权有专门的规定。如纳税人的知情权、消费者的知情权、投资者的知情权等等。与此相关联,就涉及政府的信息公开,特别是有关调控和规制方面的程序等信息的公开;同时,还涉及企业的信息披露,包括对于投资信息、产品质量信息等多种信息的有效提供等。上述的信息公开或信息披露制度,对于保障知情权是非常重要的。
【例题·多选题】下列选项中,属于法律行为的相关要素的有( )。
A.行为的目的
B.认知能力
C.行为的手段
D.行为对象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行为的相关要素。法律行为的相关要素是多方面的:在主观方面,涉及行为的目的、认知能力等要素;在客观方面,则涉及行为的手段、效果等要素。
五、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层级性
由于经济法主体的地位不同,所能够从事的行为也不同,行为性质并非同一,因此,经济法主体的行为还可以分为两大类,即基础性行为和高层次行为,这与主体行为目的的不同有关。(制订游戏规则的是高层次行为,执行的是基础性行为)例如,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要实现其调控和规制的目标,就要以一些基础性行为的实施为基础来展开调制行为,从而使调制行为具有了高层次性。
【例题·单选题】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可以分为基础性行为和高层次行为。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只有在特殊情形下,才产生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层级性
B.国债的发行行为是基础性的行为,国债的发行与偿还中体现的调控是高层次的行为
C.税收的征收行为是基础性的,税收调控行为是高层次的
D.货币的发行行为是基础性的行为,而通过货币供应量的变化而实施的调控行为,是高层次的行为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层级性。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层级性,在经济法上是普遍存在的。
【例题·分析题】有人认为,经济法领域的许多基础性的行为其实早已存在,如财政收支、税收的征收、货币的发放与回收、市场交易行为,等等,只不过随着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出现和独立存在,才出现了高层次的行为。
『正确答案』上述观点是正确的。经济法领域的基础性的行为确实早已存在,而且过去是分别有许多不同的法律来加以规范的,只不过随着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加强,国家频繁地实施调制行为,才使得调制行为更加突出了。而调制行为的实施必须有依托,它必须通过具体的基础性的行为才能实施,因此,在理论上才有了两类不同层次的行为。
六、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评价
由于经济法主体从事各类行为都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目标,因而对于行为就需要作出评价。
1.在评价标准方面,可以有政治标准、经济标准、法律标准等,但从经济法的角度来看,法律评价是非常重要的。
2.法律评价的重心,是对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判断。无论是调制行为还是对策行为,都牵涉到合法性的问题,这既涉及形式上的合法性,也涉及实质上的合法性。
3.对经济法主体行为进行法律评价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对行为进行法律规范,以使相关主体能够更好地把握可为、当为、必为和禁为的事项及程序,从而可以依法作为或不作为。
【例题·分析题】有人认为,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各种评价,在现实生活中都会存在,但从法治的角度来看,最终应当强调法律评价。
『正确答案』上述观点是正确的。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非常迅速,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评价确实会有政治、经济、法律等多种角度。但是,从法治的要求来看,法律评价确实是最根本、最重要的,它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长期稳定的发展,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的福祉,因此,应当强调法律评价的重要位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