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重点辅导(5)
考试吧(Exam8.com) 2010-11-15 17:12:01 评论(0)条
(四)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1、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主要职责在于对控股股东及其选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与上市公司进行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3、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董事会设置的服务席位,既不能代表董事会,也不能代表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是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4、增设关联关系董事的表决权排除制度。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重点)。
相关知识点: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大于1/2)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