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重点辅导(4)
考试吧(Exam8.com) 2010-11-15 17:10:09 评论(0)条
(三)监事会
1、监事会的组成
(1)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提示: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3)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提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组成、职权相同。
2、监事会的会议制度
(1)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提示: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2)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提示:有限责任公司中没有“监事会副主席”的说法。
(3)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