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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辅导笔记(44)
考试吧(Exam8.com) 2010-11-08 17:00:09 评论(0)条

  第四节 结算方式

  一、汇兑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由汇款人选择使用。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力式。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对汇兑的办理程序、撤销和退汇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二、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l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千元。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对托收承付办理程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三、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结算,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对委托收款办理程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四、国内信用证

  国内信用证是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购货方)的申请向受益人(销货方)开出一定金额、并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信用证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并且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购销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不受购销合同的约束。

  信用证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对信用证办理程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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